????昨日,最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稱,對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案件,勞動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如何計算加班工資基數
????某職工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新京報、北京晨報]
????飯票抵工資需職工自愿
????飯票、貨物抵工資,數額需相等,最高院不反對
????近日有媒體報道,武漢一些建筑工地出現用飯票抵扣工資的做法。有的建筑工人除了每月領取400至1000元不等的飯票、“錢票”外,每個月只能固定領取幾百元的現金。對于這種以飯票抵工資的做法,工地老板稱這是一種借支。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就此表示,如果勞動者通過平等協商,自愿用飯票、甚至貨物來抵押工資,且與工資報酬數額相等,最高院對此不持反對意見。但如果不是職工的自愿行為,需要舉證,法院應該對職工的訴求予以支持。
????北京規定不能用倒休沖抵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中秋、國慶兩節臨近,北京市人保局昨天發布消息提醒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安排加班應按規定支付節假日期間加班工資。據悉,“兩節”假期分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兩類,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有所不同,其中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單位不能用倒休沖抵加班費。
????市人保局工資處相關負責人介紹說,今年的中秋、國慶假期分為“法定節假日”(中秋節9月22日、10月1日、10月2日和10月3日)和“休息日”兩類。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4條和第44條的有關條款,用人單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說,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勞動者,應直接獲得加班費,單位不能以倒休、補休來沖抵加班費。”該負責人強調。
????因此,今年長假期間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如果以本市960元的最低工資計算,兩者的加班費分別為每天132.41元和88.28元。
????企業與職工須平等協商加班
????司法解釋: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解讀(最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最高院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現行法律對追索加班費的案件舉證并沒有明確規定。在類似案件中,一般勞動者舉證都比較困難,用人單位一般不會自覺拿出證據。該法條實際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單位拿出事實證據,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同時,法條并沒有傾向勞動者,用人單位舉證的前提是勞動者有證據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這對于個別勞動者刻意刁難用人單位的行為也起到遏制作用。
????對于加班行為,最高院認為企業生產經營也有淡季旺季之分,企業與職工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加班。用人單位讓勞動者加班應支付加班費,但是加班要從勞動者的身體情況考慮,不能無度,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無照單位可列為訴訟當事人
????司法解釋: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解讀(最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最高院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用工單位類型復雜、形式多樣,甚至魚龍混雜、主體不明。在現實爭議案件中,往往出現一些用工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期限屆滿或者以掛靠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勞動者與其發生勞動爭議后,用人單位相互推諉或逃之夭夭,讓勞動者陷入維權困境。
????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在這些情況下法院支持的勞動者的訴訟對象,從法律上避免了這些情況的發生。讓一些企圖用這種方式逃避法律制裁,鉆法律空子的行為不會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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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資基數:一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二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三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于我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應當按照《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即: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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