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早幾年有“南京彭宇案”,今有“深圳老人跌倒無人扶”。昨日,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告訴記者,他準備向本次省人代會提交立法議案,建議制定《廣東省公眾救助條例》,明確“普通公民在公共場所遇到需要實施緊急救助的人員,應該在能力范圍內實施救助”,通過法律約束避免“老人跌到無人扶”。
????南都訊 記者田霜月 實習生符翩翩 早幾年有“南京彭宇案”,今有“深圳老人跌倒無人扶”。昨日,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告訴記者,他準備向本次省人代會提交立法議案,建議制定《廣東省公眾救助條例》,明確“普通公民在公共場所遇到需要實施緊急救助的人員,應該在能力范圍內實施救助”,通過法律約束避免“老人跌到無人扶”。
????建議通過立法矯正社會風氣
????上個月,深圳市福田區益田村一位70多歲的老人肖雨聲在小區跌倒,等家屬到來時,老人已經去世。在整個過程中,圍觀群眾甚至小區的保安,沒有一個人上去攙扶,都害怕因幫助老人而招致更大的麻煩。
????朱列玉從報紙上得知了這件事,心中升起一陣寒意。他很自然地跟三年前的“南京彭宇案”聯系起來。當年彭宇主動攙扶摔倒的徐老太,卻被徐老太及家屬指責為肇事者,最終被法院判決賠償傷殘損失數萬元。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不是你推倒的,為什么要送老人去醫院呢?”此案引起社會巨大反響,有人感慨:以后還有誰敢做好事?
????朱列玉認為,“深圳老人跌倒無人扶”是“南京彭宇案”的余波。他建議通過立法來矯正社會風氣,對社會公眾在救助過程中的行為進行規范,免除救助人員在善意救助過程中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這樣可以免除救助人員的后顧之憂,鼓勵社會公眾積極救助弱者。
????“遇到需救助者公民均須救助”
????在他準備的《廣東省公眾救助條例》草案中,記者看到,老人、小孩、殘疾人、孕婦或其他人員在公共場所跌倒、摔傷、發病等需要扶助或救護的都屬于公眾救助的范圍。遇到此類情況,社會公眾都應在能力范圍內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包括現場救護、撥打急救電話、通知被救助者家屬、附近公務人員或安保人員等。
????被救助者冤枉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施救后,反被冤枉成肇事者怎么辦?朱列玉在議案中也有明確“被救助者家屬、親人、朋友或者其他人員不尊重客觀事實,為被救助者作偽證造成他人合法權益受損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司法機關在審理公眾救助糾紛案件過程中,應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不得將舉證責任倒置或憑主觀臆斷辦案。因公眾救助而產生的糾紛,目擊者有作證的義務,法院對目擊證人的證詞應當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