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精神障礙的康復
????第四十七條 社區康復機構應當為需要康復的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場所和條件,對患者進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的康復訓練。
????社區康復機構安排精神障礙患者參加有利于康復的勞動,應當支付相應的報酬。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社區康復機構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第四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者鄉、鎮衛生院應當對出院的精神障礙患者進行定期隨訪,指導患者服藥,開展康復訓練,并對監護人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和看護知識的培訓。
????第四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生活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家庭提供幫助,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況和要求,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社區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應當邀請本村或者本居民區的精神障礙患者參加。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者鄉、鎮衛生院應當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社區心理健康指導、精神衛生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提供技術指導。
????第五十條 殘疾人組織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需要,組織精神障礙患者參加康復活動。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的實際情況,安排其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為精神障礙患者創造適宜的工作環境,對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績予以鼓勵。
????第五十二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協助患者進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的康復訓練。
????監護人在看護患者過程中需要鄉、鎮衛生院或者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社區康復機構提供技術指導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社區康復機構應當提供技術指導。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制定精神衛生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精神障礙監測和專項調查結論應當作為制定精神衛生工作規劃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建立并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加強精神障礙診斷、治療和康復服務能力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建立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社會力量建立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和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機構。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十六條 醫學院校應當加強精神衛生醫學的教學和研究,按照精神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培養精神衛生醫學專門人才,為精神衛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十七條 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和社區康復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工作人員進行在崗培訓,更新精神衛生醫學知識,學習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第五十八條 師范院校應當為學生開設精神衛生課程;醫學院校應當為非精神衛生醫學的學生開設精神衛生課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教師、執業醫師進行在崗培訓,應當有精神衛生的內容。
????第五十九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對經濟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后仍有困難的,或者不能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國家給予救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養護、救濟。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為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學習機會,扶持有勞動能力的患者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幫助已經康復的患者就業。
????國家對集中聘用精神障礙患者的用人單位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并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因工致傷、致殘、死亡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以及補助撫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