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公平、公正、及時、準確實施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的有關規定,結合行政處罰案件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實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局長辦公會議作出決定:
1、處案值1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
2、適用于聽證程序的案件;
3、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4、本轄區內社會影響大、復雜的案件;
5、行政復議案件;
6、撤消已批準立案的案件;
7、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案件;
8、當事人提出申辯意見,需再次合議的案件;
9、需要延期(分期)繳納罰沒款的案件。
第二條 案件承辦人在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使用的《行政處理通知書》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文號應一致,《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與《查封扣押物品通知書》文號應一致,《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與《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文號應一致。《行政處罰審批表》與《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物品憑證》的時間應一致。
第三條 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由局政策法規部門統一設定《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執行文號。
第四條 為便于統計分析,依據《藥品監督行政執行文書規范》第四條規定,藥品類和醫療器械類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分別立案,分別設有執法文書編號。例如:(梧)藥行罰字[2005]6號和(梧)械行罰字[2005]6號。
第五條 在查辦案件中,應在第一時間確認主體資格地位或身份,收集當事人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法人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被處罰人是公民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六條 如果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授權委托書和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有效證件復印件。
第七條 案件承辦人在查處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必須收集足以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的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附卷歸檔。
不能附卷保存的實物證據,應當將其照片附卷,并在備考表中注明物證的名稱、規格、特征、保管地點等。
第八條 在查處案件中,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復印件,應當在復印件上加蓋出具單位公章,并注明提供日期。
公民提供的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應當由公民簽字,并注明提供日期。
第九條 在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如果一種行政執法文書在同一案件中先后使用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該行政執法文書文號排列順序應當書寫成“××—1”、“××—2”等,依次類推。例如(梧)藥封扣通字(2005)5—1號。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