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8406
藥品經營批發、零售企業設立、變更
審批—《藥品經營許可證》
繳銷或注銷審批操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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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藥品經營許可證》繳銷或注銷
(二)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一)根據2002年8月4日國務院令第360號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二)根據2004年1月2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2004年2月4日發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申辦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注銷原《藥品經營許可證》。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廣西境內藥品經營批發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繳銷注銷。藥品零售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繳銷注銷。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藥品經營許可證》繳銷或注銷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在廣西境內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經營批發、零售企業,提出《藥品經營許可證》繳銷注銷申請。
六、申請材料
根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遺失《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原核準事項補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請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應報送資料:
1.企業、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股東會(董事會)關于同意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議或申請報告;
2.提交《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遺失的除外)。
(二)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等情形,應提交《藥品經營許可證》正 、副本(遺失的除外)。
七、辦結時限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結時限如下:
(一)法定辦結時限: 20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自治區本級5個工作日;地級市的承諾辦結時限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行確定。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
十、咨詢、投訴電話
自治區本級咨詢電話:0771-5595802
投訴電話:0771-5595845
地級市的咨詢、投訴電話由地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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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自治區本級行政審批流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