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近日,藤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未成年少男性侵幼女案進行宣判,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
經法院查明,2013年12月,17周歲的林某通過網絡QQ認識了蒙某,并在聊天中得知蒙某是一位13歲的在校女生,兩人隨后在網上聊得很投機。今年1月20日,情不自禁的林某約蒙某到某旅社房間見面,并隨后與之發生了性關系。蒙某父母在獲知此事后報警,公安機關在接報后將林某抓獲。
案發后,林某表示和蒙某是男女朋友關系,且蒙某自愿和他發生性關系,而只有小學文化的他對法律知之甚少,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觸犯了法律。
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某明知蒙某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系,構成了強奸罪,依法應從重處罰。但考慮到林某在作案時是已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庭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處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由于心智尚未成熟,辨別是非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較差,容易遭受性侵造成身體傷害和心靈創傷。因此希望學校和家長要加強對學生性知識、性道德和性健康的教育,提高青少年對性侵害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識,積極引導青少年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和道德觀。
同時,因為幼女的身心發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別和反抗的能力,不論行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論被害人是否同意,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系,即構成強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