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記者 楊珊) 梧州市區在用的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工作開展以來,車主在各個登記上牌點辦理業務時,都能領到一份名為《梧州市電動自行車登記須知》的宣傳冊。然而,該宣傳冊上某些處罰條例卻引起了市民的疑惑。對此,梧州市公安交警部門專門作了解釋,并希望借助新聞媒體平臺,對該宣傳冊上有誤的內容作出更正。
????記者了解到,這份宣傳冊主要用于向市民宣傳電動車登記上牌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以及電動車的管理規定等內容。但是,在“廣西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標準一覽表”中,有細心市民發現,其中有兩個相同的違法行為不僅表述有誤,罰款金額也不一樣。
????根據熱心市民的提示,記者在這份表格中看到,這兩個違法行為的表述均為“非機動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而處罰依據分別根據《交通安全法》第89條和《廣西條例》第59條第11項,罰款金額為50元和20元。“違法行為的表述明顯有誤,而且罰款金額為什么會不一樣呢?”熱心市民提出了疑惑。
????記者從梧州市公安交警支隊法宣科有關人員了解到,上述兩個違法行為的表述,可能是宣傳冊的印刷環節出現了錯誤。交警部門解釋,按照《交通安全法》第89條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可扣留車輛。”而按照《廣西條例》第59條,該違法行為的表述應為“非機動車駕駛人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將處50元罰款。”
????交警部門表示,近期將通過微博、微信等網絡平臺,對有誤之處進行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