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黃海志 通訊員 劉惠 呂曉雯)小孩逛狗市,被藏獒咬傷,年僅七歲的小孩將狗主人告上法庭。6月3日,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件因飼養的藏獒傷人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原被告最終當庭達成調解協議。
該案的原告莫某是一名年僅七歲左右的小孩。今年2月14日,原告莫某的父親在帶莫某逛兩廣批發市場的周末狗市時,莫某突然被被告張某飼養并在狗市擺賣的藏獒咬傷,幸得救治及時,才沒有生命危險。為治療傷勢和注射狂犬疫苗,莫某的父親花費了1000多元醫療費,但被告張某僅賠償了500元,雙方為此發生爭議,原告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
該案主審法官經過開庭審理,在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訴辯及質證意見后,搞清楚了案件的事實。庭后,法官耐心地跟莫某的父親和被告張某釋理說法,解答雙方的疑問,使張某認識到自己對飼養的藏獒管理不當造成莫某受傷的錯誤,張某愿意積極對莫某進行賠償。最后,張某和莫某的父親達成調解協議,并當場支付了賠償款,履行了賠償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同時,該法還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藏獒屬于烈性犬,對其飼養和管理都有嚴格的規定。由于藏獒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一般在市區內是禁止飼養的。市民在飼養動物時,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看管好自己飼養的動物,做到文明飼養。若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則要承擔侵權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