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西江都市報訊 1月23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7名被告人的涉惡犯罪案件。據悉,這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岑溪市法院宣判的第二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9月,覃某等人以韋某的名義,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從廣西南寧良鳳江國家森林公園獲得岑溪市歸義鎮大沖村2林班的林木采伐銷售權,合同約定林木生產采伐、調運必須在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2015年9月底至10月初,覃某、陳某等人雇請工人到上述山場使用鉤機開挖道路時,遭到大沖村黨支部原書記符某昌等人的攔路阻止,不準鉤機進入山場施工,并以此要挾需給予開路補償費。 2015年10月21日,覃某等人與大沖村二組村民方簽訂“開路協議”,約定由覃某等人支付開挖新林區道路補償費(28元/米)給大沖村二組村民方,并預付2萬元。給了預付款后,覃某等人得以進行開路、運輸木材等開發采伐工作。之后,被告符某壯、符某昌等人繼續組織村民參與攔路,眾人在道路中間設置障礙,并使用柴刀、木棍對覃某等人雇請的鉤機工人、運木車輛司機進行威脅、恐嚇,表示不給補償費就不準開工修路及運輸木材的車輛通過,導致覃某等人無法按時將林木運送出山場。2016年2月底,村民又進行攔路,阻止運輸木材的車輛通過,要求覃某等人給付剩余的補償費。攔路行為持續了二日一夜,最終警方介入處理。村民方多次攔路后,共得到覃某等人支付的開路補償費約19.68萬元,并交給了符某壯等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符某壯、符某昌、符某義、符某材、符某昌、符某昌、符某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攔路阻止他人開發山場林木,以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19.686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七名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脅迫要挾的手段,在其生產小組的山場區域內多次故意實施敲詐勒索的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惡勢力”。 根據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犯罪情節、犯罪后果、認罪態度,岑溪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符某壯、符某昌、符某義、符某材、符某昌、符某昌、符某宏犯敲詐勒索罪,符某壯、符某昌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符某義等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三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2萬元至8千元不等的罰金。 (覃碩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