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西江都市報訊 為進一步凈化轄區治安環境,嚴防煙花爆竹引發的各類安全事故,梧州市公安局龍圩區分局統一部署,嚴厲打擊非法買賣、燃放、運輸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有效預防、堅決遏制煙花爆竹事故的發生。
1月6日,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在巡邏過程中,發現轄區一建筑工地有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民警迅速進行核查,當詢問到工地工作人員郭某誠時,其神色異常,支支吾吾。在民警的宣傳教育下,郭某誠如實交代其在工地大樓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事實,而該區域屬于梧州市龍圩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經過民警的批評教育,郭某誠明白了在禁燃區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也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目前,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對郭某誠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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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梧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告知書》,明確了梧州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禁止燃放的場所,以及有關處罰規定等內容。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環城高速倒水互通至城東互通、城東互通至蒼郁高速河步互通、河步互通至包茂高速保村互通、保村互通至倒水互通路段圍合以內萬秀區、長洲區、龍圩區、蒼梧縣的城鄉區域。
二、禁止燃放的其他場所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車站、碼頭、機場、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水利設施、風景名勝區、公園、城市廣場、集貿市場、步行街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或區域。
三、關于處罰規定
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舉報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舉報電話:110。對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甘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