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10月18日下午,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新中國成立以來梧州市破獲的最大走私、運輸毒品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區某A死刑,判處被告人黃某A、黃某B、楊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中黃某A、黃某B被限制減刑,另外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區某A于2012年年初籌劃做毒品生意。同年4月12日,區某A糾集被告人黃某A、黃某B、楊某、劉世某等人幫其運輸毒品并允諾給予報酬。次日,區某A以12萬元在廣州市購買一輛本田商務車,用黃某A的身份入戶。五名被告人乘坐該車接上被告人區某B后一起前往云南,于4月16日到達云南省景洪市。
途中,區某A對其他被告人進行明確的分工。在景洪市,區某A給區某B1.8萬元讓其購置作案工具,后與黃某A先行離開景洪市,經打洛鎮偷渡到緬甸境內的小勐拉。區某B等4人于17日購買了兩輛摩托車、兩臺手機和三個手機卡后,按區某A的指示偷渡到小勐拉。
同日,區某A在緬甸境內向一名女子(另案處理)購買了36塊海洛因和1980粒毒品麻古,后叫黃某A將毒品交由黃某B等被告人駕駛摩托車運回廣西。按照事前的分工,黃某B、楊某將毒品藏匿在其駕駛的摩托車尾箱,劉世某、區某B負責駕駛摩托車在前面探路,區某A乘坐由黃某A駕駛的商務車在前面遙控指揮。
4月18日20時,黃某B、楊某駕駛車輛到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縣的213國道時,發現有警察查車后掉頭逃竄,并將車上毒品丟棄在公路上,后兩人被抓獲,所丟棄的36塊毒品和1小包毒品(1980粒)被繳獲。劉世某、區某B聯系不上黃某B和楊某,在尋找兩人時發現有警察查車就立即逃跑,后亦被抓獲。區某A、黃某A在逃回廣西貴港市后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經鑒定,警方所繳獲的36塊毒品凈重12712.3克,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的含量為19.4%至92.6%;袋裝小包毒品(1980粒)檢出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成分,凈重185.1克。
法院認為,被告人區某A、黃某A、黃某B、楊某、劉世某、區某B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走私、運輸,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走私、運輸毒品的犯罪過程中,區某A、黃某A、黃某B、楊某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應按照其所參與和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劉世某、區某B是起次要作用的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區某A、黃某A、黃某B、楊某在本案前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均應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區某B作案時未年滿十八周歲(注:審判時已滿十八周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區某A、黃某A、黃某B、楊某運輸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數量大,且均是主犯,又是累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論罪均可以判處死刑,考慮到黃某A、黃某B、楊某是受人雇傭運輸毒品,對黃某A、黃某B、楊某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并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決定對黃某A、黃某B限制減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鐘康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