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財物被盜,若被盜財物未經物業公司登記,物業公司不予賠償;小車在小區露天車位停放遭破壞,物業公司不予賠償……在我市部分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簽訂的管理合同中,就存在這樣的條款。近日,梧州市工商部門對我市其中五個行業的合同條款內容進行專項檢查,發現了50條“霸王條款”,其中5條與物業管理公司有關。
????利用格式條款免責涉嫌違法
????日前,工商執法人員對長洲區某物業管理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的物業合同中有涉嫌免除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乙方(物業公司)如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職責,造成業主家中被小偷撬門、窗入室盜竊,財產損失(手機等通訊設備、電腦、現金、珠寶等貴重物品除外),經有關司法機關確認,乙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于被盜物品,業主必須事前向乙方提出申請,并經乙方進行財產登記,否則不予賠償)。”
????對于這樣的條款,有物管業內人士表示,物業合同是物業公司與業主達成協議后簽訂,物業部門按照合同內容提供相應服務。此外,合同約定物業公司管理的區域是小區公共范圍,即廣大業主的共有財產,而業主家庭財產屬于私有財產,物業公司沒有管理和保全的職責。
????但工商部門指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做好小區公共秩序維護和安全防范工作,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的法律責任和損害賠償由司法機關進行確認。具體到上述物業公司利用格式條款要求業主事前進行財產登記,否則不予賠償,不僅損害業主隱私權,也是利用格式條款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為此,工商部門要求企業立即糾正涉嫌違法行為。
????小區停車收益應全歸業主
????工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物業管理公司為免除自身責任而制訂的“霸王條款”還有不少。
????在長洲區某住宅小區,工商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小區物業管理合同中規定,“露天車位使用費收益的60%歸全體業主使用,40%規小區物業管理處用于物業服務開支……甲方(物業公司)指定的公共場地(道路)露天車位只提供小汽車車位使用,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車輛被損等一切責任由車主自負。”
????針對該條款,有業內人士認為,沒有違法。因為物業公司設立露天車位沒有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因為收益的60%歸業主共有,40%用于物業服務支出,業主是最大受益人。
????但工商部門指出,根據《物權法》、《合同法》相關規定,物業公司在小區內將業主共有道路劃出露天車位,供小車車主停放,并收取停車費,全部收益理應歸全體業主所有。現物業公司將收益的一部分用于物業服務支出,那么,其在向車主收停車費用時,即與車主形成有償的保管合同關系。為此,保管人因保管不到位導致車輛被損,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工商部門表示,由于露天車位使用者大多是業主,物業公司利用格式條款規定“露天車位使用中所產生的車輛被損等責任均由車主自負”,其實是利用物業公司的特殊地位,強迫業主(車主)承擔車輛停放過程中產生的損失,屬于免除責任的行為。據悉,工商部門向該物業公司下發《行政指導告誡書》后,企業已主動整改免責條款。
????11月7日,記者在梧州市工商局市場與合同規范管理科了解到,市民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可先咨詢法律人士意見,若發現物業合同有明顯減輕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可向轄區工商部門反映,通過消費者協會維護自己正當合法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