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楊珊) “協議早在上個月就已經到期,但屬于我們的商鋪還收不回來!”近日,梧州市民黃女士向本報反映,她與開發商簽訂的商鋪托管協議到期后,卻發現開發商和第三方另外簽訂了商鋪出租協議,令她遲遲拿不回自己商鋪的使用權。
????業主:開發商使用權期滿未交鋪
????黃女士表示,她于2003年購入金苑時代廣場裙樓第三層第3151號鋪位,建筑面積約20平方米。此后,黃女士與中外合資梧州金苑房地產開發公司(下稱金苑開發公司)共同簽訂了一份《商鋪托管和月供銀行按揭貸款協議書》,就該商鋪經營管理的細則達成協議。
????“乙方委托甲方經營管理十年,從2003年10月30日到2013年10月29日,甲方經營管理上述鋪位期間的用途自定,乙方不得干預,所得租金收入歸甲方所有。”在黃女士出具的協議書中,明確了金苑開發公司使用該商鋪的期限是到今年的10月29日,但黃女士至今仍沒有拿到屬于自己的商鋪。
????黃女士透露,她在與金苑開發公司交涉過程中了解到,導致商鋪拿不回來的直接原因是金苑開發公司已經把商鋪租給夢之島時代廣場使用。
????開發商:工作失誤難深究
????對于這種“租上租”的行為,黃女士從10月下旬就曾數次與金苑開發公司的工作人員交涉。“但得到的回應都是領導不在或者過幾天再回復。”黃女士說,在交涉中,金苑開發公司曾提議她延遲收回商鋪,金苑開發公司則把該商鋪每月的租金給她。但由于種種原因,黃女士并沒有同意。
????11月20日,記者陪同黃女士再次到金苑開發公司了解情況。該公司一名工作人員回應,在與黃女士簽訂協議前,該公司就已與夢之島時代廣場簽訂了租約,因此需要到明年4月30日后才能把商鋪的使用權移交給她。此時,黃女士感到十分疑惑,“這項內容為什么沒有在協議內寫清楚,也沒有提前告知我?”
????對此,該名工作人員解釋,當時公司與其他業主在簽訂商鋪托管協議后,還曾簽了一份補充協議。而黃女士沒有簽補充協議的原因,可能是當時沒有聯系上黃女士,“這十年中人員調動比較大,也不可能再深究下去。”但記者發現,黃女士十年前留在協議書上的電話號碼至今還在使用。
????同時,該工作人員提出,可以采用每月向黃女士提供租金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按每平方米35元的價格,黃女士每月能得到約700元的租金,直到明年4月為止。”但此黃女士感到這樣不妥,“這本是開發商工作的失誤,但后果卻得讓我承擔。如果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又要耗費很多時間和精力。”
????律師:開發商行為涉嫌違約
????對于黃女士遇到的難題,廣西文威律師事務所律師梁遠行表示,根據協議,開發商只能在約定期限內將商鋪外租,現在開發商的行為已涉嫌違約。
????梁律師指出,就算開發商與大部分業主都簽訂了補充協議,但這些補充協議對黃女士并沒有約束力。現在,黃女士可以選擇與開發商協商解決或到法院起訴這兩種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大家同意的情況下,延長商鋪租用的期限是可以的。如果黃女士不同意,則可以把開發商與現在正在租用商鋪的人起訴至法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開發商超出規定期限未將商鋪歸還給鋪主,那么鋪主在此期間受到的損失應由開發商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