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記者 龍天傳
????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向社會發布了“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等餐飲行業常見的六種不公平格式條款,引起社會普遍關注。
????2013年12月11日,中國烹飪協會以公開信的形式向工商總局提出,上述表述以偏概全,并有行政干預,違背改革原則,請工商總局對北京市工商局此次行政行為及時予以制止,責令立即整改,并公開道歉。
????隨后,以上雙方一直就有關問題陷入拉鋸戰。然而,今年3月15日,隨著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實施,當中,有多點對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的限制。為此,關于“自帶酒水”、“節假日加收”、“包間設最低消費”等是否屬于不公平格式條款?如果面對類似投訴,相關執法部門又會持何種態度?針對這些疑問,記者進行了走訪。
????行業條款普遍存在
????3月13日至15日,記者以顧客的身份,分別走訪市內10家餐飲娛樂企業。調查中發現,有8家存在類似“包間設最低消費”等格式條款。當中,有的商家會“一刀切”,凡是進包廂消費就設置最低消費;有的商家比較靈活,不設最低消費,但需要額外收取房費;有的直接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有的則允許自帶酒水,但消費者需要在店內點兩碟總價值10元的小吃等。
????而在走訪的過程中,記者也發現:經營者大多會把相關格式條款張貼在店內顯眼處,并在顧客點餐前告知。
????不是很過分亦會接受
????對于商家的上述要求,記者又隨機采訪了部分市民。對于“設最低消費”、“節假日加收”等餐飲業常見的格式條款,大部分受訪市民認為,上述條款多少有點“不公平”。
????家住恒祥花園小區的王先生就遭遇過這樣的尷尬:他和家人都十分喜歡去市內一家餐館吃飯。今年春節期間,他在酒店訂餐時,就發覺每道菜的價格比平常貴了10元不等。但是,在點單時,對方依舊說要加收10%。對此,他認為該商家的做法有點“過”了。
????此外,有受訪者坦言,在餐飲業中,“包廂設最低消費”或“自帶酒水要加收”等行為已見怪不怪。只要對方要求不是很過分,也都能夠接受。至于何為過分的標準,受訪者并沒有給出衡量的標準。
????特定條款出于成本考慮
????梧州市餐飲商會會長黃偉在受訪時認為,如果經營者是在消費者最終結賬時,才告知店內存在上述格式條款,或者把相關條款信息以刻意放在不顯眼處公示,從而強加于消費者的話,相關的條款就應該屬于“霸王條款”。反之,則不然。
????對于“包廂設最低消費”和“節假日加收”等條款的制定,有經營者認為,這不是個人行為,而是由市場決定的。該經營者說,在包廂里,消費者能夠收獲更加舒適的就餐空間,更具針對性的服務。“多給一些”也是應該的。此外,如黃金周等法定節假日,企業本來就要支付員工三倍工資。因此,成本的上漲,通過適當加收也是合理的。
????執法與維權需統籌兼顧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盡管如此,市工商局常務副局長施皓在受訪時認為,凡事不能“一刀切”,且維權與執法均要把握“度”。所謂的“度”就是要平衡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的利益。
????簡而言之,如果商家能夠在形成實質消費行為前,把相關格式條款明確告知消費者。如果消費者依然堅持選擇消費,則經營者并不構成刻意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過分強調消費者的維權,則可能對正常的餐飲行業秩序造成沖擊,最終,受影響的或許還是消費者。”施皓說。
????采訪后記:
????如今,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正式實施。它在收獲許多鮮花與掌聲的同時,也面臨“不夠完善”的質疑。以“不公平格式條款”為例,該法并沒有對條款的種類進行細化。在此,記者認為,法體現的是一種導向,一種原則。同時,每一次的修訂也是一個過程,并不是終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