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3月1日,蒼梧縣法院石橋中心法庭成功調處了一件因被監護人實施侵權行為,導致其監護人被訴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去年1月2日,宋某梅帶著7歲的孫女小花(化名)到山上砍柴,由于疏忽,老人沒有留意到小花帶著打火機上山。期間,忙于砍柴的老人也沒有注意到小花使用打火機玩火,導致失火燒毀了于某3畝的責任山。事后,于某多次向小花的家長索賠,雙方因金額差距甚大而意見不合。于某遂訴至蒼梧縣法院,要求小花及其父母共賠償經濟損失3160元。
????本案是一起兒童玩火而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面對小花的父母堅決拒絕賠償的態度,主辦法官耐心地向其釋明,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小花實施過失侵權行為,導致原告于某承包的責任山發生火災,造成實際損害后果,作為監護人的父母要對此“買單”,以彌補于某的損失。經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小花的父母共同賠償原告于某人民幣1000元,于某向法院撤訴。
????■ 法官提醒
????家長、學校及有關社會組織要對孩子加強日常安全教育,使孩子對自己行為的安全性有一個基本的認識,提供安全防范意識,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讓孩子健康、安全成長。
????(梁鳳清 肖冬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