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近日,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非訴執行案進行審查,依法作出裁定:申請人萬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準予被申請人吳某執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86元、罰款2700元、并加處罰款2857.14元。
????2015年2月1日,吳某購進花生作為原料生產散裝花生油,然后存放在經營場所銷售,至同年2月4日萬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涉案花生油進行抽檢時未出售。2015年2月13日,經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對該涉案花生油的抽檢樣品檢驗出具的檢驗報告判定,樣品黃曲霉毒素B1項目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吳某在指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該檢驗報告于2015年2月16日送達被申請人時,吳某已售完上述花生油。
????2015年5月18日,萬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該處罰決定送達后,被申請人吳某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義務,且在申請人向其送達履行義務催告書后仍未自動履行義務。2016年2月2日,萬秀區食藥監局向萬秀法院申請對吳某強制執行行政處罰。
????萬秀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花生油,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行政程序合法,對其申請依法應予準許。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以上裁定。
????(張明環 李燕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