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記者 龍天傳 通訊員 梁東波 溫穎)12月12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對原告三堡鎮人民政府訴被告三堡鎮爆竹廠、龔昌等12人委托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共同償還墊付款877.36萬元給原告。
經法院審理查明,岑溪市三堡鎮爆竹廠成立于1989年,經濟性質屬集體所有制。2010年4月12日,龔昌取得了爆竹廠的承包權,與冼健強等8人作為股東出資建成三堡鎮爆竹廠新廠,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此后,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有的股東通過轉讓或出租等形式將生產線轉給他人生產經營。
2013年11月1日,三堡鎮爆竹廠發生爆炸,造成在工房內工作的何秀芬等13人死亡和其他15人不同程度受傷的重大責任事故。發生事故后,廠內各工房的實際占有或經營人全部為該案自然人被告。
爆炸事故發生后,為及時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三堡鎮爆竹廠與三堡鎮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日簽訂《授權委托書》,委托岑溪市三堡鎮人民政府全權代理其處理事故的相關善后工作。
三堡鎮政府根據委托書的授權,經與死者家屬協商,達成以每名死者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共70萬元賠償給其家屬,鎮政府通過財政所共墊付910萬元。經核對并由股東確認,鎮政府又為三堡鎮爆竹廠墊付了工人工資86萬元、廠房租金3.69萬元。
事故發生后,岑溪市公安局、安監局對廠內的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進行安全控制,半成品就地銷毀處理,對原材料和成品作出變賣處理,所得價款為人民幣122.33萬元,存放于岑溪市政府指定的專項銀行賬戶。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依法進行安全生產和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受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賠償的義務。
該案中,建廠出資人擅自分占廠內生產線、鞭炮座位并獨自組織爆竹生產,或者在分得生產線、鞭炮座位后以出租、承包方式轉讓給他人獨自生產炮仗,不管其內部以什么組織形式進行爆竹生產,都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出資人、承租人客觀事實上已成為煙花爆竹的生產者,對爆竹廠的安全生產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其與爆竹廠均屬法律上規定的安全生產義務主體,在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共同有責任對事故進行善后處理并賠償相關受害人的經濟損失。
法院判定,三堡鎮爆竹廠與12位自然人被告作為共同委托人,理應承擔共同償還墊付款給原告的責任。三堡鎮政府受托代為變賣庫存的成品、原材料,也屬受委托事務,處理后所得款項122.33萬元的所有權歸屬被告,可以抵減部分墊付款,所以被告須共同償還原告的墊付款877.36萬元。 |